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接收条件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各县区试点启动之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无需缴费。因个人原因,按规定在申请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满15年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接收标准/金额
1.基本养老金
对符合养老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78元。在此基础上,70至79周岁增加10元,80周岁及以上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每增加1年增加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
3.享受待遇的人员补交费用后,待遇重新计算,从补交的次月起按新标准计算待遇。
(3)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人员,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数额为自治区上年度12个月的最低基础养老金(2020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36元< 128× 12 >)。注销登记期间领取抚恤金的,从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