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捐款
(1)被保险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对于16-59周岁的缴费人员,可按较高缴费档次在前一缴费年度补缴费用;已享受待遇的,追加缴费最高不超过10.5万元(最高缴费档次为7000元× 15年)。
三。政府支付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每年缴费进行补贴。缴费金额: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65元,700元补贴70元,800元补贴75元,900元补贴80元,10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
(二)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不满15年的,按规定逐年缴费,可连续缴费15年。自领保之日起15年以上的,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纳的费用享受政府补贴。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按中断的年份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三)追加缴费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
(1)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集体补贴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均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人养老。只有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或者已经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下,,由村(居)委会申请注销登记,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1)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等。;
(3)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能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应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4)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一次性支付的政府补贴。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籍、身份证注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的政府补贴。
3.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材料。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包括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本人的政府补贴。
五、养老保险福利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各县区试点启动之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无需缴费。因个人原因,按规定在申请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满15年的,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本养老金
对符合养老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78元。在此基础上,70至79周岁增加10元,80周岁及以上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每增加1年增加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139。
3.享受待遇的人员补交费用后,待遇重新计算,从补交的次月起按新标准计算待遇。
(3)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人员,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数额为自治区上年度12个月的最低基础养老金(2020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36元< 128× 12 >)。注销登记期间领取抚恤金的,从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六。被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继续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省)、盟(市)、县转移的,由参保人员持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向参保人员转移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转入地蒂奇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理通知书》和户籍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寄送至转出地蒂奇县区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备查。
(二)根据内务部[2015]21号文件规定,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其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均不转移。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遵循以下规则:
1.主要衔接方式:(1)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参保人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连接处理过程。(1)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由参保人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联络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参保人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络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系统的信息传输和资金转移手续。(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3.趋同的原因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申请。参保人不主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主动合并。
4.收敛的处理时间。原则上,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参保人死亡需要清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需要办理。
5.多地参保时,衔接地为最终待遇接收地。即参保人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当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当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转移地提出申请。
七。重复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年限(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年限对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返还给本人。
八。接受治疗的重复治疗
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对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和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政府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其,并退回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扣除。
九。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政策
(一)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10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重度残疾人,政府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允许政府为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可自2018年12月起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结束日期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对已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年人实行终身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