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惠保保险购买时间段

提手旁的字2022-08-14  15

苏惠保79元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不属于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结算范围,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经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赔偿后产生的自付费用和合规自付费用合计,苏按比例支付其余累计3万余元。具体费用部分和支付比例如下: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严重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

被保险人首次患恶性肿瘤——重度(重疾定义见附件1 1),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每日100元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住院不满10天,本产品保障至1000元,后续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以6000元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一次性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时终止。

(3)某些高额自费医疗设备保险金

苏对某些高额自费医疗设备费用的责任没有免赔额要求。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或指定的高值医疗器械定点药店自费购买符合苏部分高值医疗器械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责任保险金。支付比例如下: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质子和重离子医疗保险和CAR-T治疗药物保险

1.质子和重离子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和重离子医院质子和重离子中心、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恶性肿瘤治疗中心接受质子和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定位、制定放疗计划的合理必要费用,以及实施质子和重离子放疗的费用(不含床位费、化疗费等费用)进行责任保险赔付。

2.CAR-T治疗性药物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指定专科医师开具处方后,在CAR-T药品指定药房支付符合CAR-T药品目录的购药费用。药品数量限两种(具体药品说明见附件4),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保险金。支付比例如下:

每项责任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解释

1。自费费用:自费费用是指由各种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按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2。合规自费费用:在医保定点医院、大病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经医保信息系统确认并记录,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自费费用。

3。苏州:包括市区(姑苏区、吴中、相城、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

5。重疾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重疾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的制度安排。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病保险制度将于2018年1月1日在苏州实施。

6。指定专科:指定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资格: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注册;(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以上职称的有效证明;(4)相关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或开具处方时,所服务的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院,所服务的临床科室与处方适应症的治疗相关。

7。特定高值医疗设备定点药店:特定高值医疗设备自费定点药店,详见正文附件2。在定点药店买药可以享受医疗器械直接支付和现场配送,但在医疗机构买药只能享受事后报销,不能享受医疗器械直接支付和现场配送。

8。CAR-T药品定点药店:CAR-T药品定点药店,详见正文附件五。

9。苏部分高额自付费医疗器械目录支付范围:

(1)苏部分高自费医疗器械目录的支付范围见正文附件3;

(2)使用医疗器械的处方必须由指定的专科医师在保险期内开具,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需的医疗器械,符合特定药物使用指征,不产生耐药性(耐药性是指根据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肿瘤病变进展情况),且不超过《苏特殊高值医疗器械目录》约定的支付范围;

(3)医疗器械的用法用量符合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所列用法用量,且每张处方用量在一个月以内。处方有效期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4)必须按照《苏理赔通知书》的规定申请用药和理赔,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配合特定医疗器械的协助用药申请。

10。既往重疾:是否属于既往重疾,以投保时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重疾为准。重大疾病的定义见本文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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