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属、退伍军人等优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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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
优惠措施
(1)荣誉奖励。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制度,强化精神表扬和荣誉激励。
1.制作并悬挂“光荣院”牌匾,为优抚对象家庭送上新春慰问信。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当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新兵入伍(新学员进军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要举行欢送欢迎仪式,并召开座谈会。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建立功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奖章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发送喜讯。视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5.参加战争的退伍军人、受到省部级以上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伍军人、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名单,载入入伍前出生所在地和退役安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志。
6.推进现役军人所在乡镇(街道)“荣誉墙”和“荣誉榜”建设,推动获得重大立功荣誉的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在当地展览馆参展。
7.将“最美老兵”、“模范老兵”评选活动常态化。推荐优秀优抚对象参加“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最美拥军优属人物”等评选活动。
8.以优秀优抚对象为原型进行文艺创作,制作专题片、纪录片、公益广告等。
9.提倡利用大型集会、活动广播、航班、车船、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LED显示屏、广场和建筑物的灯光秀等。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10.组织优秀优抚对象走进企业、校园、机关、军营、乡村、社区,举办事迹报告会、故事分享会,优先聘请他们担任编外辅导员、讲师,发挥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和干部群众从先进典型中汲取精神力量。
11.在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选拔干部等社会服务和其他公益性岗位时,优先选拔退伍军人。
12.在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退伍军人中优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3.充分发挥退伍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他们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辅警等工作,使他们成为平安山西建设的重要力量。
(2)生活保障。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养老、补贴、救助等政策和制度。
14.完善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享受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5.调整定期抚恤金补助标准时,应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16.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义务兵批准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对其家属发放优待金,地方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予以保留;对在西藏、新疆服役的义务兵,增加50%的安家费。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加。
17.对在本省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入伍奖金。
18.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兄弟姐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优先批准入伍。革命老区要多招收老红军后代和复员军人入伍。
19.逐步健全完善促进驻晋现役军人配偶和应征入伍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驻晋现役军人配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制度,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防贡献力量。
20.做好生活困难退伍军人帮扶工作,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加大力度、精准落实,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21.在审核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条件时,依法享受的优抚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2.建立家庭联系和重大事件走访制度。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辖区内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和帮助,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助和关怀。
23.加强光荣院和优抚医院体系的规划建设。加强对老年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
24.光荣院、优抚医院优先为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和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26.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并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27.鼓励建立死亡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伍军人服务站将安排人员前往看望慰问。
28.对优抚对象免收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
(3)医疗保障。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9.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优抚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和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惠服务。
30.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
31.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就医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可在普通门诊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32.地方各级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受伤、残疾和年老的优抚对象。
33.优抚对象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待,其中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与同等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级别的挂号、就医、检查、治疗、取药、入院以及治疗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免收门诊、急诊挂号费。
34.特护医院定期进行查房,并向有需要的患者发放药品。
35.优抚对象在省级优抚对象医院就医时,享有挂号、就医、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过程的优先权,以及治疗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优抚医院的同级退伍军人事务部制定。
(4)住房保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惠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36.在审核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优待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7.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解决。
38.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可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并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减免。
39.公租房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对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含城镇低保标准)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40.在同等条件下,将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41.现役军人配偶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双薪职工计算。
42.军人退出现役后,在本省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为服务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当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43.退役军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偿还退役时领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后按本人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44.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家属,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支出贫困的,享受减免50%物业费的优惠待遇。
(5)教育优待。完善教育优待制度,提高优抚对象受教育程度和水平。
45.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教育条件。
46.驻扎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划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海岛的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危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军人的子女,获得奖章、荣誉称号、三等功以上或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或受到相应级别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均可根据本人申请。
47.现役军人子女因部队转业、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改变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在同级同类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48.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49.退伍军人需免费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50.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在山西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在高职院校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含大学新生),可申请参加山西省相关高校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51.应征入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晋级)优惠政策。
52.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惠待遇。
53.应征入伍、退出现役的大学生,符合报考国家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符合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获得二等功奖励,符合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审)攻读研究生。
54.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独计划和学费、助学金等方式,为退伍军人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帮助退伍军人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就业竞争力。
50.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在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统考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
56.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
(六)文化旅游交通优惠。完善文化、旅游、交通等优待制度,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和荣誉感。
57.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参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在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下,除文物建筑和遗址博物馆外,并享受免费入场的优惠待遇,游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和旅游景区(点),按规定享受首次入场的优惠待遇。
58.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其随行近亲属,凭本人有效证件,游览省内爱国单位景点,在其宾馆(酒店)消费,享受承诺的优惠待遇。
59.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抗战老兵、“三属”乘坐在中国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和民航航班,享有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坐公交车(船、飞机)的权利。他们可以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陪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两人)可以一起享受优先服务。
6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可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60.残疾军人乘坐中国境内运营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民航航班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七)就业创业援助。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确保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上享受特殊优待。
62.组织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退伍前职业指导和退伍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退伍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培训或优待。
63.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收或者招聘人员时,可以适当放宽退伍军人的年龄和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和招聘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士官和义务兵的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64.退役士官和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工。
65.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计算为工龄。退休后,与本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66.鼓励各地深入挖掘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岗位资源,开发适合退伍军人就业的岗位。
67.在部队服役五年以上(含)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岗位(岗位),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试计划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计划。该部在选调生组织工作时,应注意选拔和输送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和安全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同等条件下辅警岗位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68.鼓励退伍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6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面向社会组织用人单位招聘会时,要优先服务退伍军人,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退伍军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退伍军人窗口或实行退伍军人优先制度,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退伍军人专项招聘活动,为退伍军人就业搭建平台。大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退伍军人就业服务的良好氛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伍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70.建立退伍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将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裁员的,优先留用退伍军人。单位关闭、破产或者依法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荐退伍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71.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雇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新办安置自主择业并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2.对创办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的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73.积极倡导全社会参与退伍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伍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鼓励各地全力引导和推动成立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社会组织,依法支持和保障其工作。
(八)其他优待。完善社会优待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74.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军人设立优先通道,提供协助、指导等服务。
75.倡导和鼓励志愿者参与优抚对象志愿服务。
76.以“基层互助”活动为抓手,引导新型经济、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抚服务保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一对一帮扶、志愿服务等形式,帮助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条件。
77.积极开展“关爱英雄,送服务上门”等品牌活动,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优抚对象志愿服务。关注和帮助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半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孤儿、老年人等。
78.鼓励山西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79.鼓励山西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业务,免费提供刷卡手续费、年卡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手续费等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80.鼓励山西电信运营企业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业务、优惠资费等个性化服务。
81.鼓励地方电影(戏剧)剧院在放映(演出)前播放爱国主义公益广告或宣传短片,鼓励优抚对象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