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哪些情况驾驶证会被注销?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车管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
(二)申请注销;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注销的;
(四)身体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身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六)被发现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正在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对长期依赖的精神药品成瘾的;
(7)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一年以上未换发;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且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
(九)年满60周岁,持有仅适用于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年满70周岁,持有仅适用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
(10)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有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布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被注销的驾驶证?
(1) 第七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满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2) 第八种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三)有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报考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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