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清单
给他家挂荣誉牌。
寄一封慰问信过年。
邀请“三属”优秀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师等。
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活动广播、航班、车船、机场、车站、码头、市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播放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鼓励有关单位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候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化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必要救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救助和关怀。
国家设立的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三属”进行集中供养。对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各级养老机构优先照顾老年人,并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地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优先窗口或者设立优先标志,鼓励提供优惠服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普通门诊提供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和住院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医院提供优惠体检、入户检查和集中义诊,提供优待、检查、住院等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优惠服务。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免收殡葬服务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减免范围。鼓励建立死亡慰问制度。优抚对象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伍军人服务站将安排人员前往看望慰问。
在审核其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优待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纳入优先分配范围。
符合条件且生活困难的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贴或减免。
公租房未达到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含城市低保标准)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的居住在农村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烈士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优惠教育。
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向父母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入学考试。
参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等。,由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享受免费入场的优惠待遇。浏览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和旅游景区(点),按规定享受首次入园优惠。
烈士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车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乘坐在中国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民航航班时,可享受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轮船、飞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陪同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可以一起享受优先服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费、年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手续费等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优先、资费优惠等个性化服务。
鼓励影院(剧院)机构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服务。
提醒:基本优待目录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的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