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是疫情指挥,防控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重中之重。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功能,帮助纳税人准确及时掌握和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涵盖支持防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众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4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保护性治疗
1.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对用于疫情防治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用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材料的供应
3.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补贴全额返还;
4.纳税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关键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为居民必需的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卫生主管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控制的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慈善捐赠
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为应对疫情而无偿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进口免税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