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首套提取住房
一、定义
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无住房消费提取(含委托扣款,不含租房、安装电梯),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符合办理首套房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以后在公积金系统无购房记录;2.员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无委托扣款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现行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如仍有疑问,可拨打12329热线咨询。
三。不同的提取方法、相应的条件和材料
1、支付购房款
提取条件:
未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经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提取一次。
特殊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酌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证明。
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并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提示:
(1)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撤回,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撤回。份额比例不明确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金额;有明确份额比例的,按份额计算提取金额;
(2)购房合同只能退一次,36个月后凭产权证退房。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实职工购买计税价值。联网核查失败或职工在市外拥有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开具《房屋交易税缴款通知书》(无印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开具《房地产交易申报表》(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会税务信息表复印件(无印章);
④房屋检查证明。
(4)购买存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住住房规划用途必须是70年产权住房(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6)购买非本地住房申请必须在分中心办理。
2、偿还个人住房经营性贷款
提取条件: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如果使用住房组合贷款,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特殊材料:
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检验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需要特殊材料。
政策提示: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柜台签署《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委托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提供专门的委托公证书(从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借款人除员工及配偶外,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当期的,没有逾期。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提取条件:
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以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特殊材料:
首次提供贷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要素齐全的贷款证明(载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政策提示:
第一次必须到分中心采集异地贷款信息,再次办理时不需要提供专门的资料。
四。备注:
1.职工可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多种情况,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可更改。
2。除特殊材料外,员工在办理所有取款业务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证明材料:
(1)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异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撤销户口的除外;
(2)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3、所有加工材料必须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