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或个人可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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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捏造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索要工程款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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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依法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3)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绑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