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再生育审批需要什么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农场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一方或双方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经批准再生育的再婚夫妻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6)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一个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处理条件
1.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不含离婚和丧偶);
2.夫妻一方户籍在广东省;
3.夫妻双方均不在涉密单位工作(如在涉密单位工作,请到现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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