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被个人聘用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等职务。);
(四)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外迁或市外、迁出市区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