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2017年第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改革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近2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含)。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无宅基地。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近2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家庭无房(含无房),在我市市区无宅基地。
(三)新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和工作近2年。
2.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月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含非住宅),在我市市区无宅基地。
本款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未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者退役士兵等。初次就业五年内可以申请公租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月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含非住宅),在我市市区无宅基地。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4.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和工作近2年,与本市城镇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者近3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5)农业转移人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已落户城镇常住居民家庭,按照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申请,未落户的按照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申请。
(六)特殊人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复员军人、优秀农民工等。,在我市市区无房、无宅基地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家庭,按照规定给予优先保障。
(七)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分配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并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职工家庭。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收入和住房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其中,申请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照月平均收入符合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的无房家庭确定,上下浮动不超过20%;此前建设的集体宿舍性质的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因需要配建一室以上的,可以不受住房、收入标准的限制。供应认定的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提出,报县(市、区)民政、房管部门批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享受房改购房补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居住在父母房间,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
4.被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含过渡期内未迁入的)。
5.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自申请之日起不满5年的。
6.享受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单身宿舍(集体宿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7.拥有私家车、营运机动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虚报、隐瞒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市城镇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婚单身、年龄在35周岁以下(重度残疾和1-2级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2.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债务履行等原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将私家车、营运机动车等资产转让给他人未满3年的。
3.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拥有私有财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债务履行等原因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自申请之日起未满3年。其中,原产权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但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授权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授权书。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非居民居住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当地公安部门认可的材料。
(五)在本市居住或者连续居住的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需要住房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省、市重点项目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被征收房屋的家庭,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9)毕业证明、复员证明、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位是否提供住房证明、用人企业出具的租住公租房保证书。
(十)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享受国家优待证明材料、1-2级残疾证明材料、重大疾病患者证明材料、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贫困人员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孤寡老人证明材料、孤儿家庭证明材料等。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簿或户口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实填写相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接收。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取档案取证、信函往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告后。
(3)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到太原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申请救助,并进行经济状况对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基本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六)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供应。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供应对象标准和范围,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相关资料,经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将其保障对象的租金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集中或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集中受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户受理、协同办理”;建设城六区联网申请受理平台和住房、收入信息比对平台。市财政提供资金保障。
(2)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善申请条件和程序。相关工作安排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