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近2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含)。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无宅基地。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自申请之日起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近2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3.家庭无房(含无房),在我市市区无宅基地。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簿或户口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实填写相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接收。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档案查询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3)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到太原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申请救助,并进行经济状况对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基本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六)各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供应。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供应对象标准和范围,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核查保障。供应本单位保障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