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8]第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承办办公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电话:83390879)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7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就业登记或者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具体职责如下: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办理和管理。
(3)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残疾职工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首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先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继续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劳动者就业登记:
1.在广州市登记为商事主体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已申领《法人登记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3.驻穗省属、中央和军队单位(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4.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5.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条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申请相应的就业创业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含录用职工、续聘职工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上办理,或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登录网上办公系统填报就业登记信息,实现就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网上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属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提交就业登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到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和就业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填写劳动者的就业登记信息。用人单位在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时,应当填写用人单位信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必须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并填写就业登记信息。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办理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填写就业登记信息。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用工登记的,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核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后,可以对其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查或者各级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决结果法律文书,发现劳动者提供虚假就业登记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其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且有在本市就业愿望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各种学校毕业,未求学;
(二)来自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歇业、破产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停止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士兵退出现役,不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六)刑满释放、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且有就业愿望且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居住满半年(持有效本市居住证)且目前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业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除外),按下列情况持其他相应材料申请失业登记:
(1)无就业经历的学校毕业(结业、结业)证书原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裁决结果法律文书原件;
(三)士兵退出现役的,持有效证件原件;
(4)刑满释放、假释、缓刑需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可以登录网办系统进行失业登记,也可以到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前台办理。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予以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处理,并告知理由。失业人员如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网上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上传所需材料的电子文档,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失业登记相关信息。网上失业登记申请由失业人员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在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到前台办理的,凭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到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登记期限内选择到本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依法享受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二)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每半年办理一次失业登记延续手续。失业人员可登录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或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上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延期。失业登记延期应当在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未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或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第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机制,查询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a)由雇主雇用或通过灵活就业形式由个人雇用;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经理等职务。);
(四)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市外或市外迁移,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全国有效。
(一)就业创业证实行电子证照制度。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后,系统会自动发放就业创业证电子凭证。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依据和备案材料。劳动者在本市期间,统一使用就业创业证电子版。
(2)劳动者需申领纸质版就业创业证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提交2寸彩色照片到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就业创业证明。
(3)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提交学生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2寸彩照一张到华南人才市场(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广州人社微信服务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查询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
劳动者可登录网上办公系统打印本人就业登记信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费打印本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如姓名、身份证信息、户籍、国籍、常住地址等。职工身份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原户口簿和身份证。
(2)职工学历、职业技能发生变化的,应持原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原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过程中收集的书记员提交的业务材料、现场填写的相关业务表格等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对保存超过10年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各区要加大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财政投入,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数据信息化建设,按照信息化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快业务数据电子化、可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发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监察机构,并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愿望,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获取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人。
本办法所称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愿望,处于未获得或失去合法有偿工作的状态。
本办法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按发证时间在12个月内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本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失业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就业登记业务的劳动者除外)。委托人必须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八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