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
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新医保信息系统上线要求,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治疗,现将《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0号)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限额
75元为高血压最高季度支付限额,300元为年度支付限额,150元为糖尿病或高血压最高季度支付限额,600元为年度支付限额。
二。扩大范围
认可机构: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均为“两病”认可机构。
支付范围:在优先使用自治区确定的“两病”药品的基础上,将医保目录内的“两病”药品全部纳入支付范围。
三。简化流程
凡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或住院期间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或降糖药的参保人员,由定点机构直接登记备案,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开通“两病”门诊治疗。具体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管理
(一)办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培训,加强医保部门与其他相关临床科室的合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合理制定并不断优化办证流程,将参保人主动办证转变为医疗机构主动办证,并将办证情况及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
(二)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两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治情况,实施从“两病”认定到治疗实施的全面监管,同时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具体工作,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两病”医疗费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两病”的认定和治疗支付情况进行统计,并按月报送市医保服务中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