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失业配偶)
处理条件:
1.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经批准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人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1年,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申请发放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3.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期间怀孕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应当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报销。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符合条件的,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单位经办人(代理人)的申请,并录入系统;
3.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审核并结算申请的医疗费用;
4.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将结算医疗费用转到市社保基金中心,由市社保基金中心拨付医疗费用。
单位经办人(代理人)带资料提交申请→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
处理信息:
基本信息: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申请表;
2.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3.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最新计划生育规定为准,核实后保留原件)。
不同医疗服务类型的特殊材料:
门诊:门诊病历(原件核实,留复印件)。
住院: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其他业务类型的特殊材料:
1.批准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原申请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异地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院填写医院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2.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招聘证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参保男职工失业配偶未办理生育确认和就医手续的,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核实后留存);
(2)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男职工失业配偶待遇证明(原件核实后留存)。
注:指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核实后留存原件)和本市有效失业登记证明(需提供孕期失业登记的登记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个人无需提供)。
4.被保险人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应提供:
(1)上岗证(核验后留存原件);
(2)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验核后留存原件)。
5.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招聘证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申请拨付到个人账户的,还应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首页复印件。
7.因参保人个人原因,应在医疗机构记账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未记账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无法记账的原因证明。
8.委托处理:
(1)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前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办理单位参保人员个人业务时只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受理地点:广州市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点击查看)
办理时限:25天(费用由资金中心支付,支付不在此时限内)
手续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