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材料
(一)申请工伤职工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在线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公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待遇申领发放方式为私营、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半年内向受益人提供本市工、农、中、建行、邮储银行或农商行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印有账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工伤伙食补助,需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对账单》。
8.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如需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还应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表》(工伤职工属于分包单位的,增减表应同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章)
9.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第二种方式申请待遇,即如果要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需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申请死亡或失踪职工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在线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治疗工伤死亡也需要死亡证明。如下列材料之一:医院出具的记载死亡时间的诊断书;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社区(村)委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社区(村)委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
4.对于失踪人员的处理,应提供失踪人员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证明。
5.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工伤职工亲属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在线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治疗工伤死亡也需要死亡证明。如下列材料之一:医院出具的记载死亡时间的诊断书;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社区(村)委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社区(村)委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
4.赡养关系证明。如下列材料中的任何一种: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亲子鉴定证明等。
5.被抚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注明被抚养人由生前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1)被抚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动监察协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赡养人非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待遇的证明。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处理流程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办理待遇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