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职工产假须知(政策+产假天数+产假工资)
怀孕和产假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三个职场准妈妈的关键小贴士!↓↓
一、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政策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989年2月19日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所依据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因此,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的休息安排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二。江苏省现行的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支付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除按上述规定不计入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外,其他节假日均可计算为自然日。
三。目前对生育工资的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支付的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标准的,以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为准;
(三)前两项不能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