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登记申请

桑葚产地2022-08-14  8

广州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自2018年1月29日起,广州实行婚姻登记“一城通办”,广州市户籍居民可在全市任一区婚姻登记处预约办理婚姻登记。

“一体式婚姻登记”是指广州市户籍居民可选择市内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进行登记。

处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3)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都没有重婚;

(八)男女双方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离婚新变化: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广州离婚登记需要两次预约,第一次是“离婚登记申请预约”,第二次是冷静期届满后的“离婚登记预约”。

预约入口:

(一)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第一次:离婚登记预约申请(进入预约门户→点击“开始预约”→点击“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次:离婚登记预约(进入预约入口→点击“开始预约”→点击“离婚登记”)

(二)粤省小程序(扫码进入] →服务→生活→结婚→离婚登记预约申请/离婚登记预约。

(3)拨打广东省民政服务热线12349,可通过语音服务预约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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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连同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

(二)接受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应当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却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起,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及证明材料、离婚协议等。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放)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加工材料:

(一)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库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首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省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离婚证需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库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首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省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近6个月内双方半身免冠红底2寸单人照两张。

5.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收据》或收据遗失证明。

处理地点:

办理时限:立即。

手续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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