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汽车检验合格标申领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条件
大型客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注册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注: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前,应当处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申请材料
请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号牌申请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合法证件和凭证: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完税信息的,应当保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5.车辆识别码(车架号)拓片;
6.办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到注册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货车长期在注册地以外区域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在营运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在注册满一年后向营运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3.外地号牌的机动车应当更换为普通小型汽车号牌(蓝牌),中型客车号牌的机动车应当更换为大型汽车号牌(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