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频率副词2022-08-14  6

广州黄埔区学前教育补贴政策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0日

到期时间:2023年10月9日

黄浦区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补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2〕108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穗财发〔2016〕309号), 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17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援函〔2017〕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划转2018年学前教育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的通知》(穗财教〔2017〕603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政策体系,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供资原则

(一)“先实施,后补贴”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学前教育补助政策体系,补助不低于本地区在园幼儿总数的10%。

(2)“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先考虑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其次是一般困难的家庭;优先资助孤儿、残疾儿童等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儿童,再向一般困难儿童倾斜,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

(3)“财政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费、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优抚对象的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条件

(1)优先接受者。

在我区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幼班)就读的3-6周岁本市常住人口中的特殊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优抚对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受资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的常住人口;

2.就读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3.持有下列文件之一:

(1)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持有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或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优抚证件。

(3)儿童本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儿童福利证明。

(4)子女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2)特殊资助对象。

在我区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幼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经济特殊困难常住人口子女及其家庭。受资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的常住人口;

2.就读黄浦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用药的儿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疗费用发票);

(2)孩子法定监护人失业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或家庭遭受重大突发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单亲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会、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本)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抚养)

(7)其他家庭成员(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伤害(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凭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儿童有精神、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疾病及症状);

(9)父母一方残疾或一方残疾的,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国家批准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的农村户籍子女;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一般资助对象。

在我区批准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幼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周岁本市常住人口子女及其家庭。补贴覆盖幼儿园儿童人数的10%(教育局批准的规模)。具体助学金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三。供资标准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学前教育补助制度实施办法》,我区补助标准制定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随迁子女,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的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条件的,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的标准,即每人每学期750元,对在校儿童给予经济资助。

(三)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就读的随迁子女,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的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150元。

四。资金来源

本办法资助对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五、资金申请程序和资料提交要求

(一)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后的15天内向你的幼儿园申请助学金。

1.受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返还家长):

(1)填写《黄浦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籍证明需提供户口簿首页、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文件、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接受孩子的申请进行初审,然后提交给幼儿园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将享受学前资助的幼儿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照片存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黄浦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

(2)《黄浦区学前教育优先补助汇总表》(附件2);

(3)《黄浦区学前教育专项补助汇总表》(附件3);

(4)上述第一点的申请材料。

3.幼儿园应当将享受补助的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补助系统学前教育补助子系统,并做好学前教育补助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

4.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完毕后,将《黄浦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上述第一点中的申请材料退回幼儿园存档。

(2)符合资助条件者(3)。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家长根据幼儿园的通知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助学金。

1.受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返还家长):

(1)填写《黄浦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籍证明需提供户口簿首页、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文件、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接受孩子的申请进行初审,然后提交给幼儿园资助工作组审批。将享受学前班补贴的幼儿名单在幼儿园门口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将《黄浦区学前教育一般性补助汇总表》(附件4)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

3.上述相关申请材料由幼儿园直接备案。

4.幼儿园应当将享受补助的幼儿信息录入国家补助系统学前教育补助子系统,并做好学前教育补助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全部材料后,对符合资助条件(一)、(二)的资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完成。审批通过后,与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一起拨付资助资金(3)。

六。资金支付程序

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幼儿园账户。各幼儿园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补助幼儿的账户,由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在补助签字单上签字确认。幼儿园将签字表和补助发放统计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学校(幼儿园)资助

(1)幼儿园要落实减免学费等政策。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专项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儿童减免学费和特困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园区自行制定。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将春秋学期学校(幼儿园)资助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并将受资助学生信息录入国家资助系统学前资助子系统。

八。社会援助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孤儿、残疾儿童等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上报春秋学期社会救助情况,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国家救助系统学前救助子系统。

九。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补助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区民政局、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核实受资助幼儿的家庭情况。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经费管理人员、班主任、财务等相关教师为组员的经费保障工作小组,确定具体负责经费保障工作的人员。

(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基础信息。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督促指导相关幼儿园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学前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3)严格规范程序。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分配等程序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4)加强资金管理。

区政府将学前教育补助政策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补助人数和标准全额安排。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要与区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补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骗取、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各级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补助政策。幼儿园要向家长发函,告知每位家长学前教育补助政策和申请流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补助工作顺利实施。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关于印发黄浦区学前教育补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教〔2016〕186号)同时废止。

附:1。黄浦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文件

附:2。黄浦区学前教育优先补助汇总表。文件

附:3。黄浦区学前教育专项补助汇总表。文件

附:4。黄浦区学前教育一般性补助汇总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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