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高企业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2019年7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后发赶超的重要部署,不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培育发展“三高”企业为核心,突破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障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供给,通过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大力支持一批企业通过集约集约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实现规模效益翻番,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劲持久的发展动力,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从全市所有企业中遴选一批“三高”企业,建立“三高”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组合拳”给予重点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精准滴灌”和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实现高速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实力强、技术新、市场占有率高、成长性好的新经济企业。努力实现RD (R D)投资占GDP比重达到4%的目标,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规模以上“三高”高新技术企业RD机构全覆盖;全市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35件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以上,科技巨头龙头企业500家以上,瞪羚企业120家以上;500多家“三高”企业收入翻番,10多家“三高”企业新上市。
三。选择标准
从2019年开始,每年将动态选择一批本市企业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
(3)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或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列入“三高”企业培育数据库。
四。支持政策
(1)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继续支持企业快速增长。对年地方留成两税比上年增长100万元以上的“三高”企业,以上年第一名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超基数部分奖励20%;超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超基数部分实行累进制奖励: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30%,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50%。
该政策不适用于银行业和国家特许经营企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FTZ、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上年度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每年给予设备投资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收入增幅高于上年的“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术改造补贴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FTTC、火炬管委会)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三高”企业每孵化一家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提高企业的RD和创新能力。
4.推动自主研发项目。对承担本市重点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的“三高”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对本市“三高”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已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 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FTTC、火炬管委会)
6.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鼓励“三高”企业建设的重点。
实验室,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去年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1亿元。对认定的省市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三高”企业与行业骨干企业和相关大专院校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鼓励建立新的RD机构。“三高”企业在厦新建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RD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期建设经费补助;认定为RD重点院校的,一次性补足500万元。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新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RD事业单位,给予购置资金50%的补助,5年内对新的RD事业单位最高补助3000万元,对主要的RD事业单位最高补助5000万元。新RD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每两年对RD主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9.鼓励实行员工持股。对“三高”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员工(合伙人)因“减持、并购、重组等”行为代扣代缴当年累计50万元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对上市企业,按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0.加大基金投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小微“三高”企业的,凡政策生效当年至股权投资基金到期发生的投资项目,盈亏相加后发生整体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的20%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含)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补贴;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最高获得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鼓励设立产业MA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三高”企业设立产业MA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MA,通过做强链条快速扩大龙头企业规模。重大产业MA基金可申请市、区两级投资基金以适当比例参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金元集团)
12.推出科技信用贷款产品。基于企业财务指标、RD投资、知识产权等相关数据,构建企业信用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授信额度。联合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单户最高可达500万元。市财政设立信贷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3000万元,将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70%。还款后,企业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息的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13.加大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力度。将“三高”企业正常续贷纳入应急还贷资金范围,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4)加强人才要素供给。
14.完善人才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三高”企业,5年内对年薪、个人所得税10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FTZ、火炬管委会)
15.确保人才落户。在“三高”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1.5倍(以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收入为准)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生产支持要素。
16.补贴RD设备的使用成本。“三高”企业在本市向设备所有者租赁或使用单台原值50万元以上的RD设备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就地改扩建工厂。鼓励“三高”工业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以业换业”的措施,提高工业控制线内的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提高地价。加快工业厂房改扩建审批进程,设立“三高”企业改扩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符合要求的“三高”企业改扩建项目决策权下放至区政府、管委会或区总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FTZ、火炬管委会、各区指挥部)
(6)优化提升企业服务。
18.鼓励使用共享工具。鼓励“三高”企业利用本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开展RD活动。共享服务商为“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30%,每家共享服务商年度奖励上限提高至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9.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运行。对企业化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评价服务绩效优秀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建立联动帮扶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三高”企业,市、区领导“一对一”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FTTC、火炬管委会)
21.简化政策执行并优化涉税服务。简化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程序,尝试将企业RD资金补贴兑现方式调整为不申报、不符合条件直接拨付补贴资金,增强企业获得感。优化RD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涉税服务,简化验证流程。(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高”企业培育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和各区政府。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由市科技局承担。
(2)保障和扶持资金。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三高”企业的支持力度,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3)协同推进实施。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受理和审查“三高”企业名单。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出台扶持“三高”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
(4)实行动态跟踪。建立“三高”企业监测服务机制,做好仓储企业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相关数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培育“三高”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总结。
(5)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三高”企业培育宣传,加强企业扶持政策解读,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推动全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6)充分发挥“多区叠加”的优势。利用“多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吸引优质生产要素集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占据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中高端,加快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涉及的奖励补贴条款继续执行,直至政策执行完毕。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共同承担。
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企业退出“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从退出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