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克服困难,共同渡过难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退还和免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所得税减免。
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和个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预防新冠肺炎向个人发放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为疫情,纳税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困难。
4。延期申报缴纳税费。
对于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已延长至2月24日。鉴于温州疫情,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当期定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实际营业额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下调定额。
5。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更好地指导非接触式纳税,对网上纳税的办理渠道和办理指南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发布。纳税人、缴纳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温州税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征收沟通平台等渠道了解日常业务办理情况,相关信息报送和处理结果通知可通过邮件发送。此外,发票邮寄范围将扩大到所有企业。纳税人网上申请后,可以直接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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