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市政府

工资支付规定2022-08-14  7

温州瑞安市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政策原文

瑞安市社会组织评价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规定》(浙〔2014〕142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敏社组〔2020〕93号), 《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威〔2020〕22号)精神,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奖励支持参加社会组织评价并取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依法在瑞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注册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市民政局根据评估标准,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根据登记管理权限,市民政局负责瑞安市获得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的奖励和扶持工作。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评审奖励资金。

第六条奖励对象:首次参加社会组织评价并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7条授予标准:

(一)奖励优秀注册社会组织,对首次评定为3A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4A 8000元,5A 10000元;

(2)对不同年度评估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施补偿奖励;

(三)2020年前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后将重新评估,视为首次评估。

(4)其他以奖励达到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为主要标准的政策,不再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包括社会组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开展会议活动、购置设备设施、租用场地、学习交流培训、慈善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创新服务等活动。符合公司章程。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项目。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瑞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条社会团体使用奖励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账目应清晰、完整、合规、合法,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获得评价等级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一)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截留、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可采取通报批评、列入失信社会组织名单、追回资金、依规处罚等措施。,并撤销该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五年内不得参加评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

附件:瑞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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