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工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职工医疗保险费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本市职工医保分为一、二档。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第一档,非本市户籍职工(含原农民工医保参保人)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第一档或职工医保第二档。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第一档,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职工医保缴费(含住院和门诊统筹):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当年医保缴费基数的3%-11%确定。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当年的医保缴费基数和费率(含50%财政补助)由本人一次性缴纳;
退休、退职、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终身统筹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在所辖社区(医疗)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期限标准:本人未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计算为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其中,温州市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以下标准和方式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1)一级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2%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其中住院5.2%,门诊3%)。本人按本年度职工医保基数的2%缴纳,参保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工资;
(二)职工医疗保险第二档,用人单位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3%按月缴纳住院医疗费用。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职工医保第二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档案,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0.2%,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还应参加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按月缴纳;
(三)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由养老保险(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发放。
缴费年限:参加一级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办理退休手续时,一级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引进人才、外地调入的公职人员、转业军官等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第二档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转入参加职工医保第一档。职工医保第二档原缴费年限按4年至1年的标准转为职工医保第一档。折算后缴费年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补足医保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员工一级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记账;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1.45周岁以下的按1%计入;
2.45周岁以上直至退休(退职),按1.3%计入;
3.退休(退职)后不满70周岁的,按2%计入;
4.70周岁以上,按2.3%计入。
逾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支付的,除逾期金额外,从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入滞纳金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征税、支付。
中断支付:
1、每月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人员,按规定逾期视为连续参保;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新保。当年医保缴费基数补足职工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后,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但中断期间和重新缴费开始后6个月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不予享受。门诊待遇从缴费月份开始享受。
2、按年缴费的人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未缴费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承认其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和重新缴费开始后6个月内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其门诊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
3、首先参保的单位和参保人,不能在参保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并生成缴费台账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开始缴纳并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可以继续享受欠缴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级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待遇,二级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整个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新增职工医保一级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新增职工医保一级、二级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
首次参加首个职工医保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待遇;按月缴费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可在缴费当月享受。
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200元、300元、600元,其他医疗机构。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有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一年内多次住院且医院级别不同的,按每次住院最高医院级别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承担10%和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费用,医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住院费用在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且不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支付90%的大病医疗救助。
重疾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5万元。住院费用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不予支付大病医疗救助。
职工医疗保险第一类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当年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即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从下一年度起调整年度门诊起付标准;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三)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承担: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救护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责30%;
3.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