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乡基本医保特殊病种住院费报销比例
参保人发生无赔偿责任意外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个人承担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
被保险人住院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报销标准相同:
(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年度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定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300元、400元、、、700元、。
参保人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不同的,按每次住院最高级别医院计算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5% 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温州市区缴费比例: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温州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四)住院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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