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乡医保意外伤门诊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发生无赔偿责任意外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个人承担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支付标准(大学生除外):
(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置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不足15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应达到50% 左右。
温州市区门诊费用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支付65%。
(2)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22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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