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保报销比例
温州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60%自费;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用救护车抢救的,个人负担70%;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个人自负80%;
住院起付标准为:
600元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为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为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有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一年内多次住院且医院级别不同的,按每次住院最高医院级别计算起付标准。
第十九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第二十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承担10%和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费用,医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高于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住院费用,大病医疗救助支付90%。
重疾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5万元。住院费用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不予支付大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类职工门诊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当年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即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调整;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三)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承担: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救护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责30%;
3.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