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贠怎么读2022-08-14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使用和停放管理,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快速进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的颁布实施,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办法》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停放和充电制度不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在2021年3月召开的自治区“两会”上,NPC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了修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此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8条,无章节。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46条,包括总则、生产销售、登记注册、道路交通、停车和收费、法律责任和附则。

(1)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道路交通、停放和收费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要求。根据2019年4月15日全国统一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规定了设计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阻燃性能等。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调整现行《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编制出版主体和目录的功能定位。为避免变相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办法》规定,由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部门编制并公布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核准登记目录》, 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的功能定义为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四)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共享电单车因其租金低廉、方便快捷,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但由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缺乏法规,各地普遍存在无序投放、无序管理等问题。为引导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管理行为,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以及破损、废弃车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5)增加禁止非法组装、改装、安装的规定。非法拼装、改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以及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安装遮阳伞、雨篷、挂钩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为保障群众交通安全,《办法》增加了对非法拼装、改装、安装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责任。

(六)增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维护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变更、不予变更和注销的条件和登记程序。

(七)增加对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和建设的要求。由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滞后,停放、乱放现象普遍,因拉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解决停车和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以及停车和充电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8)增加驾驶员和乘客佩戴安全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规定。为保障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生命安全,系统推进公安部部署的“一带一头盔”安全防护行动,回应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起火引发的群众极大关注,《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安全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但未规定法律责任。

(九)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为延续原办法中“取得临时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意见》(石国建标创〔2019〕53号)中“对新标准实施前不符合旧标准或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并发放临时号牌”的要求执行。 《办法》为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临时号牌设定了三年过渡期。

此外,《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重新界定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定义,增加了实体销售和电子商务销售的管理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与上级部门法律法规相同的关于通行和驾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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