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次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私自拉线充电
《办法》明确,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在建筑首层大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充电电动自行车;在标准层二层以上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自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进电梯;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解读】为保障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生命安全,系统推进公安部部署的“一带一头盔”安全防护行动,回应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起火引发的群众极大关注,《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安全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但没有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设置集中停车处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在没有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在符合停车条件的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景区(点)、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当设置和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解读】由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滞后,随意停放、乱放现象普遍,因拉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解决停车和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以及停车和充电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