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改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条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发〔2019〕134号)和《温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朱[201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生病、上学、护理(护理)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合格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简称低保边缘)救助,可享受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临时救助等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
第三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动态保障;坚持政府保障、社会救助和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推进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制度衔接、统筹资源、精准帮扶的原则,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受助人员自助自强。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管理和指导。
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金融、不动产登记、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配合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公示和动态管理,帮助困难家庭申请相关救助。
第二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按照定额和据实核算相结合的方式扣除家庭刚性支出,核算起止时间为申请前6个月。
第八条因病医疗费用扣除。
(1)住院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疾、大病治疗费用中全额扣除(有医保、救助的需剔除,特殊疾病门诊相当于住院)。
(二)普通门诊费用和购药费用:因大病、重病、慢性病治疗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除外)和定点医疗保险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按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除;一个家庭每月扣除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除。
第九条护理费用扣除。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且需要护理或护理,且实际发生护理或护理费用的,按以下标准扣除;实际支出低于扣除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扣除。
(1)照顾或护理残疾人的开支。重度残疾(听力语言残疾除外)和3级或4级精神智力残疾,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2次的低保标准,扣除护理费或护理费;其他伤残等级和类别需要护理或者护理费的,按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扣除。实际支出低于扣除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扣除。
(二)严重瘫痪残疾的护理或护理费。有重疾、瘫痪、残疾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长期护理或看护的(一般3个月以上),按低保标准的2倍扣除。实际支出低于扣除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扣除。
(3)儿童保育支出。共同家庭中有0-3岁(含)婴幼儿生活需要自理费用的,按低保标准的2倍扣除。实际支出低于扣除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扣除。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上述扣除条件的,护理费按照每月不超过3次的最低标准和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
此项扣除护理(护理)支出不能与《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七条规定的照顾一人无收入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条教育支出的扣除。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时,在开学时缴纳的学费(教学费)。按照幼儿园每年5000元、高中每年2500元、大学每年6000元扣除。实际成本低于扣除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扣除。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个人条件的,支出项目可以累计扣除;如果同一个成员满足多项条件,将扣除最大支出项目。
第三章救助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纳入低保范围:
(1)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包括在本区居住并与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而未在本区登记的配偶、子女);
(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3)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地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
(5)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如商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拥有同时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居住转非居住”房屋的除外;
(6)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或没有住房,或有两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包括房屋产权房、公租房(廉租房)、宅基地房等。;
(七)家庭成员终身无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汽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辖区同期低保标准8倍的;
(八)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九)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
(1)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包括在本区居住并与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而未在本区登记的配偶、子女);
(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区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区低保标准1.5倍(含)的;
(4)家庭成员名下无居住用机动车,或仅有一辆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低保标准12倍的;
(五)需要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2019〕13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低收入边缘家庭认定的其他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3)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合法资产和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无劳动能力证明或者因严重疾病不能劳动证明的除外);
(5)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意外事故。,有赔偿责任方但赔偿责任方未履行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方无能力履行的除外,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基本生活救助。符合条件的支出导向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或低保范围,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支出导向型低保。
1.全力协助。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差额减免。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从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发放低保待遇。
(二)面向边缘户的支出型低保。
经认定的支出型低保对象或支出型低保边缘户,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享受经济困难家庭资助、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教育援助。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按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可作为各类学校、相关组织和机构对困难学生给予救助的依据。
第十八条住房援助。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范畴,按照住房救助相关政策给予危房改造搬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就业援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且无业的家庭成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援助。
第20条临时援助。如果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应当按照临时救助的相关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慈善救助。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助的,及时转介到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由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救助,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五章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资料不全的,申请人应提供前6个月的刚性支出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扣除会计刚性支出后,符合最低或最小边际条件的,按现行最低和最小边际管理流程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从认定之日的次月起享受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进行复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半年复审一次,动态管理。对于刚性支出有所减少、实际收入因纳入救助保障而没有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审核时应酌情予以照顾,确保此类家庭救助保障措施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保险期间有下列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街道报告:
(一)家庭成员有新人口、死亡、再婚、入狱、户口迁移等人事变动的;
(二)家庭成员有新的就业、工作变动增加的收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赠与财产等。,且家庭收入或财产大幅增加;
(3)家庭成员已病愈,完成学业,生活自理能力提高等。,且家庭中减少或扣除刚性支出的原因已经消失;
(4)因家庭人口变化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和管理过程中,情况复杂或有争议的特殊情况应组织民主评议,或由街道通过“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非常复杂或者特殊重要的,可以提交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审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和公示,并设立举报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维护公共利益,负责任地履行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错误和偏差,并能及时纠正的管理人员,依法免予问责。
第三十条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和主要经济状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并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骗取救助基金金额1-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龙湾区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的通知》(温发〔2016〕101号)、《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试点的通知》(温发〔2019〕19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另有规定或今后有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