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溶图2022-08-14  10

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参保政策+缴费基数+待遇支付政策)

《浙江省实施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明确提出,通过重点实施统一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基本保障政策、规范统一基金支付范围、严格规范决策权限,用3年左右时间,浙江基本实现全省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的规范统一。

到2021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将有统一的制度框架;

到2022年底,50%以上的统筹地区完成医保目录外政策清理;

到2023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完成清理规范,全省全面推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目录(2021年版)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支付政策和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保险单

保险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覆盖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医保或按规定享受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资助被保险人的范围

全额补贴的范围:特困人员。

补助人员范围:除特困人员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

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然后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基本融资政策

融资渠道

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重疾保险:按重疾保险相关标准筹集。

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

支付基数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参考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融资的基本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职工缴费率: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保费原则上应控制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本人工资收入(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所有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根据国家部署安排,逐步放开本地户籍或本地缴费年限限制;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之和。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个人缴费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

付款期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已满20年的,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可申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或一次性为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选择按月缓缴的,月缓缴年限参照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缴费基数和费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月缓缴标准确定;选择一次性足额缴纳的,缴费标准原则上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不足年限计算确定。

★基础治疗支付政策

设区市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

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对统筹地区内确需多次转诊住院的疾病过程,按最高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要适当拉开差距。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总体支付比例约为75%,职工约为80%,居民平均约为70%。合理拉开统筹区域内外和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相邻层级支付比例保持10%左右的差距。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支付限额加上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分别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支付政策

普通门诊:各区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互助保障机制,同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规范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逐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对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调整措施。合理设置门诊(含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相邻医疗机构间差距达到10%。

门诊慢性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制度并转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指导意见》。

门诊特殊病种和日间手术:省级统一规范门诊特殊病种,批量发布病种范围。各市不得擅自增加特殊病种。特殊疾病和日间手术按住院治疗规定予以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病保险符合基金支付比例70%的规定。

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国家政策的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医疗服务范围的门诊费用,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援助

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个人负担部分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和低保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起付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照规定,救助费用比例不区分门诊和住院,其中,特困对象为10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低于80%,低保对象不低于70%。门诊和住院患者共同承担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治疗所需经费。

倾斜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规范省内转诊、就医,三重制度保障后,符合条件且仍有较重费用的,可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费用的定义

自付费用是指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目录范围。

自付费用是指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目录,但全部由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

★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执行。

★其他非支付范围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应该由第三方承担。

应该由公共卫生承担。

出国就医。

健身,保健消费,体检。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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