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扣除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100元)、自费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后,不同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同:三级医院为70%。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未按分级诊疗政策就诊者: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政策基础上降低10%。符合转诊条件需转往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和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不按规定在省外治疗的,实行30%的保底补偿政策。
【/S2/】延伸阅读: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取得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将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承担个人费用和自付费用。
特殊疾病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报销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自费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后为70%。报销线: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10000元/年/人、其他疾病2000元/年/人。合并多种特殊疾病的按最高定额病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