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
社会保障缴款也相应调整。比如原来的最低赔付是3957* 18%=712.26元。调整后,最低支付3957* 20%=791.4元。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请在扣除账户中留足资金,以免因余额不足而影响社保待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保〔2021〕5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按照自愿原则,我省法定就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省内灵活户籍职工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灵活户籍职工经就业登记后,可在本省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认真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写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搬运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就业登记机构共享就业登记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登记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在省外就业的,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领取,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