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温州市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温州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发〔2020〕28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一级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86元。
二类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86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保障金按原渠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