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如何申请温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2021年6月11日,温州市民政部发布《贫困人口认定办法》:第十条申请贫困人口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被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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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贫困人口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公办或“公办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首先满足贫困人口集中供养的需求,16周岁以下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鼓励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家赡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供养服务,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也可采取“户院挂钩”的方式实施供养服务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料,生病有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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