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结婚证禁止补办情况
结婚证补办的禁止条件:
【/s2/】《婚姻登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因离婚、丧偶等原因导致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办结婚证”。
到温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证如有遗失、损毁或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可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一方或双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何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s2/】随军的现役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可以向本省任何一个大陆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双方现常住户口不在本省的大陆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何一个大陆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今天。
2。双方持有《婚姻登记法》第29至30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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