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民与华侨结婚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双方各一份)
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
当事人持《婚姻登记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及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3.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该和当事人的说法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材料;相关材料不一致、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补正。
4.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原件等材料。
二。海外华人:
1.我的有效护照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和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和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未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由同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