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专项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 以及《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社发)和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61号)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人群奖励扶助工作,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人群生产、生活、养老等困难,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现决定对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专项补助。 如下所示:
一、专项补贴的基本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乐清户籍夫妻。专项补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男方年满60周岁(配偶必须年满49周岁)或女方年满50周岁;
3.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幸存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
5.绝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附加档次等养老待遇。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专项补助。
二。特殊补贴的确认程序
1.我申请;
2 .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
3.市人力社保局审核优抚对象参保情况;
4.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备案。
三。专项补助支付标准
1.从未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对象,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每人每月1400元发放专项补贴,每年按月发放一次,从对象提出申请的当年开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今后,当专项救助基金政策或标准发生变化时,专项补助将及时调整(经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批准)。
2.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不足180个月,需要延迟退休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全额补贴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至其参保年限达到180个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四。有下列情况者,在下一次专项补助发放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了;
2.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3.开始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档相关待遇;
4.户籍已迁到乐清市外的;
5.其他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摸排。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申报、审核和公示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专项补助的认定工作。
3.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特殊计划生育父母的随访,及时解决特殊计划生育遇到的困难。
本文件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