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二。批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
四。应用条件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在中国永久居留其他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稳定,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境内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副高级职称并享受同等待遇,连续任职满四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年,纳税记录良好;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国家有特殊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结婚满五年,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6)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在境内投靠直系亲属,年满60周岁,在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每年在境内居住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人员。
五.禁止性要求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不予受理。
此外,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注销其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没收其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宣布其无效。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驱逐出境的;
(三)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境内停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停留不满一年的。
六。申请材料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除需提交有效外国护照、健康证明、无境外犯罪记录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者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4.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雇员
1.就业证明复印件;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复印件;
3.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项目支持文件或确认函复印件;
7.个人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特殊人员
1.推荐信复印件;
2.相关奖项和成绩证书复印件。
(四)投资、就业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
1.结婚证、出生证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投资、就业和特殊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情侣重聚
1.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约或产权证复印件;
4.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六)家庭团聚人员
1.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中国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外国父母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双方离异的,应出具受托人对申请人负有监护责任的证明复印件;
(七)其亲属避难的人
1.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
2.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3.被避难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避难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和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约或产权证复印件;
5.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七。处理的基本过程和方法
(1)应用。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由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受理、审查和决定。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合格的案件报告审计机关。审核机关应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合格报告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公安部名义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申请换发、补发证书的,受理机关完成调查后向审核机关报告,审核机关完成审核后向公安部申报认证。
八。费用审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费的批复》(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二)收费标准
申请费:1500元。
证书费:300元。
丢失损坏:600元。
九。竣工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十.成果的交付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经核准的,由受理机关移交给申请人、监护人或者委托人,注销申请人原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XI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进行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录: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审批流程图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受理回执
4.拒绝通知
5.不同意的决定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注:如果申请人是加入外国国籍后更改姓名(英文名不是中文名的音译)的外籍华人,更改姓名需要公证。
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