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四川大凉山2022-08-13  6

温州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

永嘉县户籍迁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我县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籍政策的通知》(浙政办〔2017〕90号)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26号)精神, 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户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温府发〔2020〕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户口迁入本县(含县内迁移)的公民。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有条件准入制度。

第四条本县户籍分为四类:居住地社保(就业)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落户

第二章居住社保(就业)结算

第五条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有合法拥有的房屋或者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在本县落户。城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凭对方的产权证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本人和配偶在农村的,凭对方房屋产权证可以落户。符合前两款条件,迁入农村的,仍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本县城镇无住房。房屋已经拆迁或者是非住宅、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因特殊原因,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但已入住的,可以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房屋交付实际入住证明(下同)。

第六条在本县市区租赁登记的私有房屋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该房屋无户籍的(含房屋所有人),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的,可以将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籍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按照前款要求取得在所居住的已登记私有房屋落户资格,需要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应当按照“同一完整房屋同一地址一户”的原则办理。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可以投靠租赁房屋所在城区的亲友(家庭户)或公共集体户。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在其他房屋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第七条凡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或个人创业并纳税,已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投亲靠友,在产权所在的公有集体户或产权所在的市区落户。

第八条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本县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落户。

第九条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就业地城镇落户。

第三章人才引进和落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和落户:

(1)《永嘉县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F类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班)、初级以上职称、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员,可在选择工作前在本县市区落户。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其就业的城镇落户。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群体成员和创业项目。2.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3.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岗位急需人才和技能人才。4.经县级政府或县级职能部门批准,并经县委人才办认可的其他人才。

第四章亲属投靠定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是本县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二)夫妻一方是本县家庭户口,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请避难;(3)成年子女是本县市区户籍,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申请避难;(4)父母是本县市区户籍,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本县户籍。

第五章政策性结算

第十二条经批准调入我县或正式录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可在我县市区落户。

第十三条经市体育部门审批后引进的运动员可在本县市区落户。

第十四条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温州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家庭”、市级以上志愿服务不满2年的先进典型五星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可在本县市区落户。

第十五条经温州市红十字会认定,在温州市推动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本县市区落户。

第十六条因房产过户、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本县户籍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镇的合法稳定住所;本人直系亲属在本县市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县市区,并同意受亲友委托;没有其他地方避难的,可以随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县无住房证明,将户口迁入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人或者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在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户籍登记地址为房屋所在地址。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在户口(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也可以在迁入地的城镇经亲友(家庭户)同意予以投靠。不符合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以在经常居住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迁入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经单位同意,可以在集体户落户。工业企业、服务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政府向公民提供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登记连续居住满两年的私人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校全日制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称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户籍地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农村,是指登记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资格;已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查处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准迁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户籍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办〔2019〕20号)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6697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