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岗的户籍迁移落户方式有哪些?
龙岗市落户类型:引进人才、亲属、居住、政策、社保就业
引进人才落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1)《温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中的ABCDE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班)、初级以上职称、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
(2)除上一款所述人员外,下列人员可在就业地定居:
1.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人才项目获得者、副高中或研究生。
2.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奖项)的完成者或获得者。
3.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和岗位技能人才。
4.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的其他人才。
亲戚避难定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亲属落户:
(1)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避难。
(二)夫妻一方是我市家庭户口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请避难。
(3)成年子女为我市户籍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申请避难。
(4)父母为我市户籍,在我市无成年子女照顾的,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其家庭。
(5)离婚未婚人员申请迁回原籍或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法律生效文书及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屋产权证明申请落户。
定居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1)在本市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拥有公私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本市落户。按照该款规定,有资格落户所居住的私有房屋的,需要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按照“同一完整房屋同一地址一户”的原则办理。
(3)持有市(县)政府建设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首次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实际交易购房,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涉及房屋处置,取得房屋使用权,并可办理房屋落户的。
房屋已拆迁或者非住宅、违法建设的,不予落户。
政策性结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单结算:
(一)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正式受聘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人员。
(二)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驻本市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
(4)本市大中专学生可申请将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学前居住地或现家庭居住地。
(五)获得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龙岗本地人、最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家庭成员、志愿服务先进典型五星志愿者等荣誉称号,且未超过3年的,可在其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或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6)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在本市推动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社保就业落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和个人创业并纳税,并取得合法的商业或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在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户按户结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入户结算:
(一)家庭成员居住在几个地方,具备立户条件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落户。
(二)家庭成员居住在同一地址,成员结婚并分开居住的,凭结婚证。
家庭成员居住在同一地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且分开居住,有房屋产权证的,由市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分割证明或裁决;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凭家庭成员协商的财产分割分析协议、社区证明、书面申请、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入户。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者独立成套房屋,无房户。
其他人定居下来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回国定居的华侨、定居的港澳台人员等。,按国家、省和温州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规定迁入户籍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迁入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经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范工业企业、服务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单位。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丧失现居住地登记条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同意挂靠在本市的亲友处;无处可叫的,可以迁到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的住所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在征得被投靠人亲友同意后,在共同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
本规定第四、第七类人员及其随行人员,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人才服务机构落户。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将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无处调用的公民统一挂靠。
第十五条户口迁入社区后,是否享受当地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待遇与户口无关。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就学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落实。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政府向公民提供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公安或房管部门登记的私人租赁住房(不含商铺、店面)。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其工作的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校全日制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资格;已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查处的人员,暂停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准迁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5日起在龙岗市实施。龙岗公安分局负责制定户口迁移落户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