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
新规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在温州(鹿城、瓯海区、龙湾、洞头、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瑞安、乐清、永嘉、平阳、苍南、文成县、泰顺县居住的人员。
现役军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居民的居住登记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平台: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记、变更和注销以及出租房屋信息的采集、修改和注销;点击进入
“浙江省流动人口IC卡居住证管理模块”系统主要用于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签注。
温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一)信息要求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登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时,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场所、政治面貌、学历、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从业情况、社会保障、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登记范围
1.流动人口拟在温州市、县(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进行登记。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法迁移的,可以由其近亲属申请居住登记。
3.在宾馆、酒店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在学校(含培训机构)寄宿学习、在救助站救助等已登记身份信息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上述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相应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其中,学校(含培训机构)和救助站、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人员登记信息,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协助相应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4.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居住不满30日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三)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迁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本人近期照片、本市居住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包括:
(1)自购住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住单位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宿舍证明;
(4)住亲戚家的,须提供亲戚出具的寄宿证明;
(5)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2.流动人口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照片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照片、指纹、DNA样本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登记接受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指导其填写《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逐项核对登记事项,认真核对相关材料。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将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居住证
(一)主要功能
《浙江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以常住人口身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它有五个功能应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商业应用和企业管理。
1.行政管理职能。
记录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信息,与交通、社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
2.公共服务职能。
通过将申请信息加载到卡中,与社保卡、市民卡、公交卡、公共自行车卡、图书卡等对接。,逐步实现提供政府相关公共服务资源,享受居住地现有公共服务。
3.金融服务功能。
实现银行卡功能,方便流动人口金融消费。
4.业务应用功能。
以居住证为凭证,依托卡的金融功能,在商场、超市、餐厅、电影院、加油站等实现商业消费和优惠便利。
5.企业管理功能。
通过与企业考勤卡、门禁卡、工资卡、员工服务管理平台的功能连接,实现员工的信息管理。
(二)申请条件
新《条例》规定,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1.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之日前已在温州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有电子居住证刷卡记录;凡登记或居住中断30天以内的(春节期间可放宽至60天),经审核可视为连续居住。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在居住地(市区、县及县级市,下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持有居住地核发的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
(三)持有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四)持有与承包方在居住地签订的6个月以上的农业承包合同;
(五)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二)居住在消防安全条件符合、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
(三)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居住出租屋内。各类桥梁、涵洞、临时窝棚、危房、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居民出租屋等。被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符合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连续就读是指取得学籍,在居住地就读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
5.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人才引进的,申领居住证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6.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已申报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
(2)应由其监护人申请;
(3)符合生活或学习条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居住证申请手续: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
(二)有明显的犯罪嫌疑;
(三)有其他不适宜申领居住证情形的。
各县(市、区)可在上述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并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申请和分配过程
1。申请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申领居住证。
2。接受
窗口工作人员(专管员)核对流动人口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或就业、就读证明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见附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结合证明材料(并采集电子信息),补充完善居住登记信息,完成受理工作,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人口管理系统中无照片或无法获取照片的,应按照居民身份证照片相关标准采集流动人口人像信息,满足证件制作需要。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和批准
公安派出所(建立AB岗)社区民警核对居住证申领条件,登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管理模块进行审核,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委托或授权单位业务负责人审核后,自动生成制证数据。
4。证书准备
省公安厅居住证制作中心采集居住证制作数据,加载居住证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银行信息等申请信息后制证,并向各地拨价。
5。问题
制证后根据受理窗口进行分包,由省公安厅居住证制作中心发送到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再由各地公安机关发送到受理窗口进行发放。居住证受理发放15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5日内发放居住证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后续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探索快递服务,缩短签发周期。
6。收回E-home卡
居住证发放时,应收回申请人持有的电子居住证,并清除空数据,重新使用。如果已经遗失,他应该作出书面保证,并存档备查。发证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领取,建立健全浙江省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7。生产成本
免费办理第一张居住证;
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要求更新或更换的,应当支付制作费用;
生产成本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持有效笔记本居住证者,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免费获得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