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迁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县户籍迁移政策,根据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文发〔2016〕10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文成县申请户口登记的公民范围。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有条件准入制度。
第四条本县户籍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居住地社保(就业)落户、政策落户四类。
第五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迁入户籍的人员,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投靠、大学生毕业等各类迁出外,应当在城镇落户。在农村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无合法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本县乡镇之间迁移,市区迁入农村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投靠、大中专毕业生迁回外,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市区无合法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第二章人才引进和落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批准可以申请人才引进落户。
(1)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EFG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可在选择工作前在本县市区落户。上述人员可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1.流动人口(含随迁人口,下同)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定居证明(单独户定居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亲友的,需提供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单位落户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隶属于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交人才办同意落户的证明,下同);
3.居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4.当4。ABCDEFG人才落户,需提供县委人才办出具的涉密人才证明(如已实现信息共享,可通过共享数据验证,下同);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及以上、初级职称及以上、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落户时需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前线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群体和创业项目人员。
2.获得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
3.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认定,急需紧缺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4.经县级职能部门批准、县委人才办认可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居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4.就业(聘用)证明、任职文件或劳动合同;
5.资格或学历证明:
(1)是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由县委人才办认证;
(2)获得县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凭县科技局出具的证明;
(3)急需紧缺人才和技能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4)经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职能部门批准,并经县委人才办认可的其他人才,凭相关批准文件引进。
第三章亲属投靠定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批准可以申请亲属投靠定居。
(一)父母一方是本县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持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证明移民和被避难者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二)夫妻一方是本县家庭户口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证明;
3.流动人口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夫妻关系证明。
(三)成年子女是本县家庭户口的,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证明移民和被避难者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3.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证明;
(4)父母是本县户籍的,在我县无成年子女照顾的,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其家。持下列材料,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证明移民和被避难者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3.被收容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对于本文中父母与子女的相互信任,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父母包括公婆和公婆。
第四章居民社保(就业)结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申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县城有自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二)在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居住并拥有使用权,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和单位住房租赁合同;
3.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三)在本县城镇已登记出租私有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住宅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
3.落户证明(此类情况需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的证明,可在租赁房屋落户,也可投靠本县同乡镇亲友或在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房屋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核实房屋未登记住所;投靠亲友的需提交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4)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县居住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浙江省居住证;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5.居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6.结算证明。
(五)企业或个人在本县投资、创业、纳税,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以下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落户证明(商业、写字楼不设家庭户,但当地社区集体户可落户或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业、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
5.个人纳税证明;
6.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六)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就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退休证明;
4.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5.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五章政策性结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办理保单结算。
(一)录用或调入本县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公务员(公众参与)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审批表或录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由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可使用其中一种);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二)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家属,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可以持下列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师(旅)以上部队政治部出具的批准证明;
3.军事工作许可证;
4.干部或者士官任命书;
5.结婚证;
6.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三)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引进的运动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流动人口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3.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审批意见;
4.集体户户口簿和单位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四)县内大中专院校学生可办理户籍,从省内外学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回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省外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回的,须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迁出)。他们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学前儿童户籍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辍学或休学人员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明);
2.正常在读的需出具本人申请、学校学习、同意迁出证明(退学、退学文件、退学证明);
3.迁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4.迁入地房屋所有权证、拟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5.省外大学生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迁移原因是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回,不能申请带未成年子女迁回父母身边。)
(五)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原籍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居住证;
4.迁入原籍的,提供原户口本或原销户证明;迁入就业地的,提供学校就业报告、用人单位就业证明、定居地证明;如果申请时父母的户口已迁入新住址,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迁移后将户口迁入父母现家庭所在地。
(6)在本县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企业在上一个连续纳税年度(12个月)已实际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或股东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
5.结算证明;
6.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不满3年(36个月)的下列人员,可以在本县市区落户。
1.荣获“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荣获“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
3.荣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荣获“最美成人”系列荣誉称号。
5.被评为县级以上五星级志愿者先进典型。
6.被评为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上述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向拟落户的县市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报户口: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落户证明(这种情况可以投靠本县市区的亲戚朋友或者本县市区的社区集体户。投靠亲友的,需提交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3.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一)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以上机关颁发证书或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以上机关颁发证书或批文;
(三)获得“见义勇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奖励证书或批准书;
(4)获得“最美成年人”荣誉称号的,出示县委宣传部或县文明办颁发的认证、奖励证书;
(五)获得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由县文明办出具证明;
(6)获得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凭县妇联出具的认定证明;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八)僧尼欲将户口由家庭迁入所在寺庙的,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申报户口登记: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搬迁的意见;
3.市级以上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证明;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九)在本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持下列材料向拟落户的县市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县级红十字会出具的确认意见和证明;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第十条县域户口人员在县域内乡镇之间迁移户口,按照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原则,可以将户口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一条在本县因夫妻、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原因要求迁移户口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办理;房屋搬迁需要办理户籍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本县常住户口人员和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户主有直系亲属、配偶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可申报投靠迁入。
第十三条本县户籍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用、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丧失现居住地地址登记条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县同一社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如果无处求助,可以迁入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的住所落户。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在登记(聘用)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收容的亲友家落户。
第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迁入户口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其落户。
迁入房屋已拆迁的,不予办理落户或主播迁入登记(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投靠、父母随成年子女投靠、出生登记和大学生毕业搬迁除外)。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或者政府向公民提供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实际居住并出租备案的私有房屋。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本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校全日制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称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资格;已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查处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准迁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文成县迁入暂行规定》(市府办〔2019〕9号)同时废止。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