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户籍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籍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20〕5号)、《温州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户籍迁入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范围内的户籍迁移。国家、省和温州市的其他规定为准。
第三条户口登记遵循登记居住地、户籍一致、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度。
第四条乐清户籍分为四类:居住就业、亲属投靠、人才引进、政策落户。
第五条(一)在乐清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房产证”,下同);
3.随行人员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由市区迁入农村的,需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乐清市区无住房的证明。
(2)乐清市户籍人员与市区房屋所有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明;
3.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行人员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六条在乐清租住公房且已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公房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发票等凭证;
4.乐清市无房产证(已婚夫妇需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乐清市无房产证,下同)。
第七条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市区租住私有房屋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申报)一年以上,租住房屋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租住房屋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合同登记证明(申报登记);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证明;
5.乐清没有房产证。
遵循“一房同址,一房完整”的原则,房屋在租赁期内无户籍(包括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在其他房屋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第八条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并缴纳税款,并取得合法所有权的商业或办公用房,可在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纳税证明;
3.商业或办公用房的合法所有权证明;
4.乐清市无房产证;
5.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职工,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正式就业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居住证(或户口簿、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公务员(公参)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岗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意录用备案批复》、《国有企业职工介绍信》等。(与其中一人);
3.没有单位所在派出所辖区的房产证;
4.结算证明;
5.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企业劳动(聘用)合同和营业执照;
4.在乐清市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乐清市无房产证;
6.结算证明;
7.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避难;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的户口簿;
3.迁入户的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赡养方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如果在非赡养方避难,需要提交父母双方同意搬家的声明。)。
在本市无房产的离异未婚者回原籍参考。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请避难。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迁入户的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结婚证;
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等亲子关系证明。
(三)除投靠父母的夫妻和投靠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外,与市区户主有其他直系亲属关系或者配偶父母关系的乐清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在其家中投靠。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迁入户的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被信任人和迁移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4.被委托人房屋所有权证。
与被投靠人在同一社区避难的,原则上不避难;未成年人除父母单独居住外,不能迁入其他直系亲属。
第十二条具有《乐清市高层次人才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班)、初级以上职称、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择业前在本市市区落户。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市委人才办出具的涉密人才认定证明或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乐清市无房产证;
4.结算证明;
5.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学前居住地或现家庭居住地。
第十三条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在我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在本市市区落户。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学历证明,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3.企业劳动(聘用)合同和营业执照;
4.在乐清市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乐清市无房产证;
6.结算证明;
7.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专业技能和技能突出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市人才办、市科技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可不受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本市人才可以不受参加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十四条被授予荣誉称号未满3年的下列人员,可以在本市市区落户:
(1)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享受温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2)优秀农民工和先进工作者;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士。
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荣誉证明材料:乐清市级以上的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获奖证书;
3.乐清市无房产证;
4.结算证明;
5.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荣誉称号由温州市级以上授予,被记一等功、二等功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本市落户;被记三等功的,在其事迹发生地申请落户。
第十五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同意,驻本市现役军人的家属可以在本市落户。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师(旅)以上部队政治部出具的批准证明;
3.结婚证;
4.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5.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6.军事工作许可证。
第十六条温州市体育部门引进的运动员(未成年人),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引进单位的集体户口。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报告;
3.流动人口与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互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之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温州市体育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5.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址、同一完整房屋内的本市户籍居民和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以一户为单位,登记为家庭户。
注册地址为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地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名后,应当及时变更。
房屋已被拆迁的,应当停止设立户口和迁入登记,迁出该房屋的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除迁入农村和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户口所在地登记地址明确的地方外,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房屋的,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为顺序,以房屋所在地为迁入地的户籍地址;
(二)在迁入地无住房,且迁入地城镇家庭户口的亲友同意挂靠其户口的,亲友的登记地址为迁入地的登记地址;
(三)无住房,且无亲友同意挂靠的户口、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等集体户口地址为户籍地址。
取得人才公寓居住权的人才,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入公寓所在地集体户。
酒店式公寓的产权人,符合我市落户条件或已在本市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集体公寓户。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挂靠亲属或集体户口,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及时迁出。
第十九条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其在本市落户;
随迁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经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工业企业、服务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
第二十条拟迁入房屋为出租房、廉租房、租住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只有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因房产过户、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出的家庭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的,可挂靠在市区同一镇(街)、同一派出所的家庭户亲友处。没有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到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迁入户的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经常账户所在地址的注册条件证明;
4.被收容人员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乐清没有房产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包括户主在内的整户迁移时,有联户的,联户应当先迁出户口登记。申请城镇户口时,户口登记在市区,户口所有人同意挂靠的,那么拆迁户的挂靠户可以随迁。
第二十三条因分居、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室内房屋所有权人可凭《分产分析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等与房屋处置相关的材料申报户籍。
在户籍地址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双方在乐清市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且有一方以上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经户主(或本人)申请,允许办理户籍。
夫妻之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无户口。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和城镇,以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标准确定。如果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迁入地登记地址为农村,但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将迁入地视为城镇地区。如果迁入地的登记地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是城镇地区,但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地址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将迁入地视为农村地区。
本细则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儿童。全日制学校的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参照“未成年子女”执行。在校全日制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达到法定婚龄者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指能证明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如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等。).
本细则所称的年数是指连续的年数;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结算凭证包括:
(1)落户地点为探亲访友(有工作单位的,应为单位所在市区的同一个镇:同意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投靠的家庭亲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二)定居地为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证明;
(3)落户地为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集体户或人才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证明;
(4)落户地为酒店式公寓集体户的,提供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和酒店式公寓产权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资格;已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七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查处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准迁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4日发布的《乐清市户籍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乐〔2019〕4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