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乐清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房产证”,下同);
3.随行人员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由市区迁入农村的,需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乐清市区无住房的证明。
户口在乐清的人员与市区的房屋所有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明;
3.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行人员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在乐清租住公房且已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公租房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公有住房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发票等凭证;
4.乐清市无房产证(已婚夫妇需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乐清市无房产证,下同)。
市外人员在本市市区租住私房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申报)一年以上,租赁房屋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合同登记证明(申报登记);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证明;
5.乐清没有房产证。
遵循“一房同址,一房完整”的原则,房屋在租赁期内无户籍(包括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在其他房屋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市外人士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和个人创业纳税,并取得商业或写字楼合法所有权的,可在物业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纳税证明;
3.商业或办公用房的合法所有权证明;
4.乐清市无房产证;
5.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正式就业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居住证(或户口簿、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公务员(公参)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岗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意录用备案批复》、《国有企业职工介绍信》等。(与其中一人);
3.没有单位所在派出所辖区的房产证;
4.结算证明;
5.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企业劳动(聘用)合同和营业执照;
4.在乐清市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乐清市无房产证;
6.结算证明;
7.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相互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