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办理政策性结算。
(一)录用或者调入本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公务员(公众参与)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审批表或录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由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可使用其中一种);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二)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县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可持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师(旅)以上部队政治部出具的批准证明;
3.军事工作许可证;
4.干部或者士官任命书;
5.结婚证;
6.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三)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引进的运动员,可向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在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口登记: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流动人口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3.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审批意见;
4.集体户户口簿和单位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四)县内大中专院校学生可申请办理户籍,从省内外学校集体户口迁回县内学前居住地或现家庭居住地(省外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回的,需经当地派出所同意迁出),可持以下材料向其学前居住地或现家庭居住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辍学或休学人员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明);
2.正常在读的需出具本人申请、学校学习、同意迁出证明(退学、退学文件、退学证明);
3.迁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4.迁入地房屋所有权证、拟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5.省外大学生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迁移原因是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回,不能申请带未成年子女迁回父母身边。)
(五)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可持下列材料到其(创办)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居住证;
4.迁入原籍的,提供原户口本或原销户证明;迁入就业地的,提供学校就业报告、用人单位就业证明、定居地证明;如果申请时父母的户口已迁入新住址,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迁移后将户口迁入父母现家庭所在地。
(六)在本县合法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企业在最近一个连续纳税年度(12个月)内已实际缴纳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住所: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人或股东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
5.结算证明;
6.如果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还需要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七)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不满3年(36个月)的下列人员,可以在本县市区落户。
1.荣获“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荣获“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
3.荣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荣获“最美成人”系列荣誉称号。
5.被评为县级以上五星级志愿者先进典型。
6.被评为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上述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向拟落户的县市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报户口: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落户证明(这种情况可以投靠本县市区的亲戚朋友或者本县市区的社区集体户。投靠亲友的,需提交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3.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一)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以上机关颁发证书或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由县级以上机关颁发证书或批文;
(三)获得“见义勇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奖励证书或批准书;
(4)获得“最美成年人”荣誉称号的,由县委宣传部或县委文明办出具的证明和获奖证书;
(五)获得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由县文明办出具证明;
(6)获得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凭县妇联出具的认定证明;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8)僧尼要求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入寺院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搬迁的意见;
3.市级以上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证明;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九)在本县推动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持下列材料向拟在本县市区落户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县级红十字会出具的确认意见和证明;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