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时间
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
二。应用条件
申请人才安置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全日制正式聘用合同,并以我区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政府养老中至少一项)6个月以上。
住房要求:
(1)自2019年12月24日起,申请人及其配偶从未在温州拥有住房(含预售商品房)或已在温州拥有建筑面积小于60㎡(含)的住房(含预售商品房)。
(2)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4日(含)前离婚的,原配偶拥有的住房不纳入申请人住房核实范围;2019年12月24日后离婚的,原配偶拥有的住房纳入申请人住房核实范围。
(3)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1.在我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依据《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年版)》的ABCDEF1类人才。
2.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和医疗卫生机构全日制工作,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贡献分值在100分以上(按《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工作实施办法》贡献分值指标:执行;
3.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组织中全日制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目录》(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第一版) <文薇人办〔2020〕5号>:及《温州制造业产业基地再造和产业链升级急需人才目录(2020年) :实施)》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范围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且近两年年薪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额为准)。
如果一个家庭有多人符合认购条件,只能购买一套。
三。申请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reward . Wenzhou . gov . 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检索人才代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代码请登录温州人才云服务平台“人才认定”),根据提示填写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字):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护照);
(2)毕业证;
(3)签订3年以上(含)全日制聘用合同及相应证明材料;
(4)温州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政府养老中至少一项)6个月以上,且目前处于参保状态的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六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证明;(6)根据人才类型提供以下相应资料:ABCDEF 1人才选拔文件或荣誉证书;②中小学(幼儿园)和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计算表及证明材料;③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最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7)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公示现场照片、公示材料(附件)和公示结果。
(2)平行审计。
人才资格由区宣传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局、科技局、文教体育局、民政卫生局、税务局、社保局等相关单位审核,住房资格由区交通建设局审核。根据房源情况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人员数量,制定认购方案,并在官网发布摇号选房公告,公布摇号选房方式。
(3)摇号选房。
受公证处委托,组织取得认购资格的人才按摇号选房公告到指定地点,按人才等级从高到低摇号选房。同一级别的人才先摇序号,然后按照序号分组入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房间并确定具体房间号。先选同组,先服务。具体流程另行通知。选房结束后,进行公示,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和承诺书,办理相关文件等。
四。住房供应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滨海公园(江海大厦)C-10地块,拥有40套人才商品房。
五、注意事项
(1)我区所谓用人单位:(1)在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②国有企业;③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但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定依据,市监管部门予以审核)。隶属关系原则上由注册地决定。注册地与主要纳税地不同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主要纳税地点以税务机关意见为准(省政府在温州的企业由其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在地在温州的企业受理)。
(2)所谓学历是根据Xuexin.com的查询结果确定的。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证明材料。“全日制”是指非在职教育,需要全日制学习。以实际情况为准,以毕业证书规定的类别为参考。技师是指取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温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等级认定企业和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估机构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职称按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确认或转移。
(三)全职是指人才每年在温州工作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可放宽至6个月以上),以我区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政府养老中至少一项)6个月以上, 且目前在保(外籍人才须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在我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其中社会保险或纳税中断的,视为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四)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对拟配售的人才房屋实施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抵押(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购房人离职、离职超过6个月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5)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1)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购(建)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困难群众住房、舒适住房、保障性住房(作为主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2)申请人及配偶已申请人才住房补贴,包括人才住房补贴和高校等机构发放的住房补贴。
(3)申请人离婚或再婚的,原婚姻期间享受的优惠政策纳入核查范围。
(六)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分配、人才住房安置、人才租赁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在每个申请审批流程完成前不能同时申报。
(七)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人才租赁补贴和人才住房分配。租赁补贴在参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后,自签订购房合同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赁补贴;人才承租人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人才住房的优惠政策。
(八)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纳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已经建立。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原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九)申请人选房后未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认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具体房地产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与开发企业约定的其他事项,请在上报前提前咨询开发企业进行详细了解。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住房,并将该单位和个人列入人才住房优惠政策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区宣传部86529015,区交通建设局86996613。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和医疗卫生机构缴费积分计算表。压缩包
附件2:温州人才住房租售办法贡献积分指标。压缩包
附件3:《温州市专业人才紧缺目录(第1版)》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地再造和产业链升级所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年)》。压缩包
附件4:温州人才分类目录。压缩包
附件5(XX单位)符合温州市第三批人才住房安置初审条件人员名单(模板)。压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