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申请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员、被收容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须提供年满16周岁)和户口簿。如果是集体户,提供集体户口本的地址页和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信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上学的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证明。
未成年子女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明(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和法院判决书。离异父母未成年人户口随管养机关迁入(或经管养机关同意,可随另一方,管养机关签署同意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当场签署非婚生描述。
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的父母或者祖父母。户主签署同意进入家庭的声明或提供同意进入家庭的公证书。
6.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所有的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户籍证明和父母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7.家庭住址房产证。属于配偶、父母、子女财产的,还应当提供财产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是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个人出租房屋,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证明,产权人凭身份证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8.如果搬进政府产权出租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等。),应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分户同意证明(经批准的房屋使用人除外)。
9.以上证明材料(1、2、3项需提供,7、8项需提供,4、5、6项如有,7、8项未成年人投靠父母不需提供)需审核。应收到证书原件,并核对证书原件,收到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他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提示:
1.为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所提供的证件如有破损、残缺、污损或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或补发证件。如果各种证明材料的项目信息不一致(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出生地等。),证书应进行变更或签发变更证书或补充证书。
2.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对本表未列出的材料或其他情况有疑问,请按警方告知予以配合。对可疑申请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
4.户籍申请表(双面A4打印)下载网址: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条目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