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令号。 交通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细则中提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搭便车,是指拼车服务提供者通过拼车信息服务平台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拼车者选择合乘,拼车者只分摊部分出行费用或无偿互助的一种共享出行方式。
(二)网约车平台的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上出租汽车。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四)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按规定接受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实施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当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六)在本市申请从事网上汽车共享业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网约车业务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属于分支机构提交的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服务场所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在线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6.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本,包括: (一)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系统;(3)网约车调度系统;(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制度;(5)服务质量和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和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和保障体系;(八)运价制定规则和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九)开发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制度,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予以许可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四年。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正式联网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三。网约车和驾驶员
(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号牌车辆,注册车辆使用“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性质的7座及以下载客汽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2.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mm;所购车辆计税价值≥ 15万元,不受车辆轴距和燃料类型参数限制;
3.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初始登记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足4年的;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运营安全标准的要求;
5.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音视频监控设备。
(十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十二)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主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营运保险证明;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购车辆无需提供);
5.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的注册人是车辆所有人,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自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初始登记之日起,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十四)网约车经营终止或者车辆所有人、性质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再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3.没有暴力犯罪记录。
(十六)本市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通过,并按规定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统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十七)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注册和注销。
四。操作要求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办理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在车网上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不得安装顶灯装置,并保持车内整洁。
2.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要公布和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收集、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车牌、型号、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确保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车轨迹日志等服务质量统计原始记录和乘客评价信息等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4.网约车运价应当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定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在网约车平台向社会公布。
5.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6.依法纳税,为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及相关运营保险,充分保障旅客权益;承担服务过程中安全责任事故的赔付责任等。,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加重乘客或者驾驶员的责任,限制乘客或者驾驶员的合法权利。
7.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法定代表人和地方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8.应当保证网约车上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音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卫星定位和运营数据的格式和传输方式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接收司机和乘客的警告,及时识别和处置。
(十九)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止点的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停靠候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任务指令时除外)。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遗弃乘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
(二十一)网络叫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使用驾驶员、乘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接口、实时推送平台驾驶员、车辆登记数据、车辆位置、行驶轨迹、乘客信息等数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专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商业数据应在mainland China保存和使用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流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二十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开展网约车业务。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景区设置网约车服务临时停靠站点或者专门等候区域,为网约车服务运营提供便利。
五、私人小巴合乘
(二十五)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非盈利性的合乘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由合乘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二十六)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拼车服务商通过拼车信息服务平台预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2.免费互助或仅分担部分旅行费用。出行成本部分分摊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总成本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票价的50%。
3.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拼车服务提供者每天可提供不超过4次拼车服务,多人可在同一拼车线路上拼车。我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巴。免费拼车,拼车服务商每天提供的拼车服务次数不限。
4.车辆应当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并通过年检。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服务提供者和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二十七)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在共享服务格式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和共享规则;采取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明码标价,并投保车辆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六。监督和检查
(二十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依法查处以合乘名义或者变相合乘的非法营运行为;同时,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将传输至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查阅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九)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管辖权的网络叫车平台公司、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个人相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叫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有管辖权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运营进行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补充条款
(三十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业务。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由温州市交通局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府办〔2016〕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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